社会各界: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32号)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拟予修改。现发布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5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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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慈善总会
2019年10月11日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根据捐赠人需要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救助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六条 市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 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私分,不得将募集到的慈善资金挪作他用。
第九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的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五)实施募捐救助活动所需组织宣传费。市慈善总会年度组织宣传费为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组织宣传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募捐救助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使用定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时,由总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再由担任总会副会长的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总会常务副会长审核签批。
(二)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捐赠资金,总会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总会会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年度预算说明,经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备案,依年度预算申请使用善款;如有预算外支出,经总会会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及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5年期限内,个人(家庭)捐赠或认捐1 万元以上、企业(团体)捐赠或认捐5 万元以上的,新闻媒体或其他团体发起的捐助困难群众活动不限额度,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的具体情况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