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省、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今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在全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慈心一日捐”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原则
依法组织、公开透明、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
二、发动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威部队、学校及热心慈善、乐于奉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形式
1.现金捐赠。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参与慈善事业。倡导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
2.设立基金。通过设立企业认捐基金、企业(团体)冠名慈善基金、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
3.定项捐赠。倡导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确定的捐赠项目定项捐赠。
四、税收减免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募集资金使用方向
所募善款将用于开展“慈善大病救助”、“特困高考新生救助”、“情暖万家”、“夕阳扶老”等救助项目以及精准扶贫工作,冠名慈善基金根据基金协议使用,定项捐赠按照《威海市慈善总会定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威慈发〔2009〕5号)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慈心一日捐”捐款。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捐赠接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市直各小组负责单位负责做好本区市、本系统捐赠的宣传发动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工商局登记企业,驻威部队,中央和省属驻威单位以及山东大学(威海)、哈工大(威海)、威海职业学院、威海药品食品学院、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等院校的捐赠,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接收(地址:环海路90号,银行账号: 817830101421003982户名:威海市慈善总会,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文化支行,电话:5271777、5283222);其他捐赠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市慈善机构接收。各捐赠接收单位须向捐赠者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并于每日中午12时前将前一日接收捐赠情况报市“慈心一日捐”活动办公室。
附件:市直2018年“慈心一日捐”活动分组安排
威海市慈善总会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市直2018年“慈心一日捐”活动分组安排
第一组
负责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成员单位: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威有关单位
第二组
负责单位:威海市慈善总会市直工信企业分会
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所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工业企业,市直工业企业
第三组
负责单位:威海市慈善总会商务分会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所属各单位、系统各企业,市直商贸企业、国内来威投资企业
第四组
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局属各单位,市直各出租汽车公司
第五组
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局属各单位,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及其他归口管理单位
第六组
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局属各单位,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建筑业企业及其他归口管理单位
第七组
负责单位:威海市慈善总会卫生分会
成员单位:市直医疗机构
第八组
负责单位:市金融办
成员单位:驻威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单位
第九组
负责单位:威海市慈善总会教育分会
成员单位: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十组
负责单位:市口岸办
成员单位:海关、检验检疫局、船检局、海事局、外运公司等口岸单位
第十一组
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组
负责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直各归口管理单位及药店
第十三组
负责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成员单位:委属各单位,市直旅行社
第十四组
负责单位:刘公岛管委
成员单位:刘公岛管委系统各单位
第十五组
负责单位:威海军分区
成员单位:91329部队、武警支队、72406部队、预备役高炮团、四零四医院、海警训练基地、边检站、海警支队、91352部队、海军干休所等
第十六组
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成员单位:局属各单位,各文化经营单位